滴道区纪委监委办案纪律规定

    为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严格保守案件秘密,保证纪检监察工作顺利进行,制定本规定。
    
 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,包括信访部门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、案件承办部门、审理部门、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、同步录音录像技术部门。
    
  第二条 对案件需要采取的调查手段、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,不准向被调查人滑露: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等证据。
    
  第三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卷宗,如有需要必须终主要领导批准,并做到两人专管,卷不离人。
    
  第四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讨论案件内容。
    
  第五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,案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结束后,按规定移送。
    
  第六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、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涉及对外宣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,并报主管承办科室,工作人员彼此之间严禁打探,跑风漏气,帮着说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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